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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碘酰基苯甲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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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碘酰基苯甲酸(IBX)
标准号:Q/YNKSC 0003-2021 详情请查询: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pbz.gov.cn/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2-碘酰基苯甲酸(IBX)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安全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ISO 780:1997,MOD)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ISI 3696:1987,MOD)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2-碘酰基苯甲酸(IBX)分子式、分子量、结构式、CAS NO.
CAS NO.:64297-64-9 CAS NO.:61717-82-6 分子式:C7H5IO4 相对分子量:280.02 (按2007年国际相对分子质量)
4 产品要求 4.1 产品2-碘酰基苯甲酸(IBX)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2-碘酰基苯甲酸(IBX)的技术指标
4.2 2-碘酰基苯甲酸(IBX)的净重为:25kg/桶。其误差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5 试验 5.1 产品检测全程应避免与金属接触。 5.2 产品外观 目测观察,2-碘酰基苯甲酸(IBX)产品应为类白色粉末。 5.3 2-碘酰基苯甲酸(IBX)纯度 测定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 1)仪器设备:液相色谱仪、紫外检测器; 色谱柱:C18(4.6mm*250mm,5um); 流动相: A:乙腈 B:0.1%磷酸水溶液; 流速:1.0ml/min;检测波长:210nm;柱温:30℃。 表2 流动相比例
2)供试品溶液的制备:准确称取10mg样品至100ml容量瓶中,加入乙腈和水(10 : 90),如果溶解度不好,加入少量DMSO,超声溶解直至透明后定容,进样。 3)测定法: 空白和样品分别进样,测定,记录样品特征峰保留时间和峰面积。 表3 2-碘苯甲酸及2-碘酰基苯甲酸(IBX)特征峰保留时间
面积归一化法:Wi=(Ai1+Ai2)/∑Aj×100% 2-碘酰基苯甲酸纯度,不得少于98%。 5.4 干燥失重 差重法:称取约1-5g样品,在40℃下减压真空干燥2小时,测定。 5.5 pH检测 称取约1g样品,室温条件,加入20ml水搅拌5-10分钟,测定水相pH值。 称取约1g样品,室温条件,加入30ml DMSO搅拌10分钟,溶解后,pH试纸用纯净水润湿后测定pH值。 5.6 溶解性 称取约1g样品,室温下,在30ml DMSO中溶解。 称取约1g样品,室温下,在1000ml 水中溶解。
6 采样、验收规则 6.1 按GB/T 6678的规定进行采样和验收,全程应避免产品与金属接触。 6.2 产品2-碘酰基苯甲酸(IBX)型式检验项目为表1中的全部项目,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考核对产品性能影响时; c)原料供应商发生变化时; d)正常生产过程中,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周期性地进行一次检验,考核产品质量稳定性时; e)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f)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g)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 生产企业用相同材料,基本相同的生产条件,连续生产或同一班组生产的2-碘酰基苯甲酸(IBX)为一批次,每批产品不超过500kg。 6.4 按照GB/T 6678的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进行采样。原材料入釜时,每一釜为一批,取一个样。产品取样时,用塑料取样管取样品,取样数量为三倍的检验量,约为50g,混合均匀,装入两个清洁、干燥的塑料容器中,封口膜密封。瓶上粘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型号、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一瓶作为实验样品,另一瓶保存备查,保留时间由生产厂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7 标志、包装、贮存 7.1 按 GB 190的规定进行包装及标志。应注明“防潮、防火、防碰撞”字样。外包装应标有:生产单位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净重、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商标图案应清晰、标贴端正、纸板桶表面整洁、无损坏。按 GB/T 191规定做好包装储运的图示标志。本品应储存在清洁、干燥、避光、阴凉的环境中,并且应避免与氧化剂、金属接触。 7.2 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及贮存条件下,未经启封,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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